|
青海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对示范区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全面总结和审查,是开展考核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 凡利用当年省级财政示范区专项资金扶持建设的示范区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整合资金建设的内容,按资金渠道分别组织验收,不属农牧部门管理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验收条件第五条 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示范区项目,必须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验收,办结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年度实施方案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已全部完成,不留未解决或有待解决事项; (二)所有项目文档已系统整理并分类立卷,施工等项目管理资料齐全,财务档案完整; (三)各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土建工程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备案;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经试运行合格,配套设施符合批复的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七条 项目整体建设经各州(地、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审验并达到合格的,提出省级验收申请。 第三章 验收内容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完工情况。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执行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发生的重大变更及按程序报批情况;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项工程验收纪录、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生产性项目试产运行情况; (五)“四制”执行情况。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执行情况; (六)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竣工决算编制、审计报告出具情况; (七)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文件;财务档案。征地、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建筑抗震、消防等手续办理及合规情况。 第九条 验收组认为确有必要延伸取证的其他内容,项目管理单位需及时协调提供。 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建设单位初验、州级农牧部门审验、省级验收三个阶段。 (一)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完整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对照年度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报请上一级部门审验; (二)初验合格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验。主管部门接到审验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财政、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审验,形成审验意见,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审验合格的报请省级验收; (三)省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到州级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下发验收文件。 第十一条 本年度批复的建设任务,必须在下年6月底完成初验,8月底完成审验,10月前完成省级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组织第十二条 示范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分初验组织、审验组织和省级验收组织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初验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一)组成验收组。由项目业主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分工验收。验收组听取施工单位汇报后,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工进行验收,重点是工程现场验收; (三)配合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使用单位等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四)形成初验意见。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后,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即可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审验由州(地、市)农牧部门牵头组织。 (一)审验组织形式参阅初验组织形式;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核初验结果,审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三)具备验收条件即可验收,形成审验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验收由省农牧厅组织。 (一)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省农牧、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州(地、市)对口部门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控制在15人以内单数; (二)听取汇报。验收组听取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仪器设备购置、制度建设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管理,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汇报; (三)分工验收。分组实地抽验主要工程,重点审核资金使用状况,审阅工程档案; (四)形成省级验收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效益全面做出评价,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完成省级验收后,项目业主要加强资产后续管理,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单位和产权归属,建立管护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移交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资产,产权归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十七条 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不得擅自作出变卖、拆除等重大处理。确因特殊原因需处理的,需经农牧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并向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州(地、市)示范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竣工验收文件管理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注:可用有、无或完整、不完整等表述。
|